| 1、贯彻实施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的宏观战略,组织拟定全市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
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
2、研究提出制定地方科技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议,拟定全市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推动建
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市科技体制
改革工作。
3、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全市科技资源的配置;组织市级科技“三项费”支
技项目,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并负
责监督检查。
4、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国家、省级和制定市级的基础性
研究、高新技术发展、攻关、社会发展、软科学研究、火炬、星火、新产品开发、成果推广等各类
年度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提出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相关的政策措施。指导市内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负责市
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复检的初审上报工作。
6、归口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工作。负责全
市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工作,编制上报全市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7、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工作;协调全市科技普及工作;促进
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8、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工作
。负责组织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9、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
10、指导和协调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
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
11、承担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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